【筹划背景】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科学选择纳税人类型,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不仅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身份认定标准做了修改,还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为3%,这意味着旧条例下部分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方法已失效,有必要对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下如何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进行分析。对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纳税人税负差异的分析,科学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一、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
(一)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标准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在新标准下,小规模纳税人是指: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前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的照顾性低税率为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
(三)就税收负担而言,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
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只能列入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
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处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并不一定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则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二、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案例】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饲料7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税收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仍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3%)-70×(1+13%)-3-0.3-[100-70×(1+13%)-0.3]×25%=15.45(万元)。
方案二: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13%-70×13%=3.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3%)=0.39(万元)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3%)-70×(1+13%)-3.9-0.39-(100-70-0.39)×25%=22.2075(万元)
筹划结论: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