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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楞纸箱包装适度化--国外应对举措

2024/3/12 19:50:27发布23次查看
国外控制进度包装的举措
对过度包装的主要控制手段
对于控制“货卖一张皮”的过度包装现象,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并取得不少经验。专家认为,这些经验对于我国有效控制和减少包装性废物堪称“他山之石”。目前,国外对过度包装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标:隹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如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第二类是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如比利时。另外,通过垃圾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如荷兰。
第三类是加大生产者责任,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用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为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如德国、法国等国家。
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目前有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对电器等产品的包装实行生产责任延伸,即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还需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处置的责任。
合理包装有法可依
德国于1991年公布了《包装条例》,首次用法律形式要求包装材料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义务。条例对物品包装在整个商品中所占的比例和层数都有相应的限制,如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与商品的间隙应在1厘米以下,包装容器内壁的间隙应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总成本的15%以下等等。有关部门还经常对市场上的商品包装进行检查,对精简包装的商品予以奖励,对
过度包装的予以罚款。
日本的《包装新指引》就明确规定:包装空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这样的量化界定很值得我国借鉴。
为遏制过度包装,许多国家专门制定相关的包装法规,如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丹麦的《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等。另外,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菲律宾、巴西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类似的包装法规。欧盟还颁布了《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定》。我国在2002年制定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也对遏制过度包装做出了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征收“绿色税”
对于过度包装的外部成本,政府有关部门还可通过征收“绿色税”使其内部化。无论生产商还是消费者,如执意追求过度包装,都必须缴纳承担有关外部成本的特别税。这样,生产商的利益驱动必然大为下降,消费者的非理性购买也会有所收敛。例如丹麦已在世界上率先实行“绿色”税制度,效果十分明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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