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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解决思路

2019/8/29 2:09:46发布136次查看
分析了影响建筑业所得税核算的因素,以及核定征收方式产生的弊端,提出了加强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建筑业的一片繁荣。各类建筑企业自身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财
政贡献了巨额的税源。尽管该行业利润较高,但很多税务机关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有什么弊端,本文拟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影响建筑业所得税核算的因素分析
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会计核算方式与核算质量等,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所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同期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并非一定紧密关联。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应在10%以上。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建筑企业反映亏损或微利,究其原因,问题就在于建筑业采取的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和会计核算模式不同。目前,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1、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大多采用,一般在总公司下设立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和核算。总公司是管理机构,统一对外承接工程业务,由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税款也由总公司汇总统一缴纳。总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只抓业务收入以便收取管理费,对工程成本、费用及支出放松控制,致使总公司报表上反映的经营损益亏损或微利。
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承包人,即包工头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经营。一般情况下,工程款会先汇入建筑公司账户,扣除了事先约定的管理费后,再由包工头提供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票据,以现金形式提走。建筑公司的会计账务采取“倒扒”式核算,即以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因而这类企业的所谓账面利润实际上就是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扣除公司本身的费用开支后的余额,其最终结果要么亏损,要么微利。
3、还有一类建筑公司虽也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上述第二种方式相比,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显著特点是承包人工程收入根本就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或者在收到工程款时记入往来科目,转走工程资金时再冲减该往来科目,根本不进行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核算,因此工程项目经营过程及经营成果没有任何价值。
实行上述方式核算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于是便想方设法降低工程费用特别是税金支出,利用所得税核算复杂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产生的弊端
为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逐步推广核定征收方式,作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对存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成本资料或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企业,税务部门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虽然增强了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却产生以下弊端:
1、经过调查,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能依据每个企业的真实利润状况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刀切的方式,让效益好、利润高的企业少缴了税款,对那些效益不好,利润率低的企业,则增加了税负。
2、由于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项目监管放松,导致建筑企业列支费用的凭证很不规范,出现大量白条入账现象,致使本企业及上游企业容易滋生账外小金库和贪污舞弊行为,进而漏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3、建筑材料的供应厂商通常是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些企业将与核定企业交易中 “节余”的发票对外出售,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这样又使借用发票的单位绕开了税务部门监管,偷逃大量税金。
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局部看达到了加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经济和税收环境来看,恰恰是顾此失彼,导致更严重的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纳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多样的特点,对该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预征时应税所得税率可设定在工程结算收入的5%-8%左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预征所得税额=预计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形象进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率。对预征税款,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在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应当引导企业提高核算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相当的企业,如果分别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后者的实际税负应高于前者。
2、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将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建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加强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尽管建筑业具有工程周期较长(相当部分属跨年度工程)、施工范围跨度大(跨地区、跨省份甚至跨国)、工程资金支付渠道复杂等特点,造成税务稽查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很大,但作为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的最后一道关口,仍须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并争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相配合,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对采取各种手段恶意偷逃税收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
4、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禁止建筑企业出借资质、扰乱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法行为,禁止对外分包、转包以本企业资质中标项目的主题工程。通过行业整顿,对会计账务采取“倒扒”式核算等出借资质现象的企业,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从源头上堵住出借企业资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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